|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此次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比照国家行政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按照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增加离休费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即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新老级别工资标准见附件1、2)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二、调整办法
(一)此次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由所在企业填报《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花名册》和《2001年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汇总审批表》。
(二)此次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中,省直管统筹单位由省社保局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三)此次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10月底前完成。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在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审批汇总表及有关情况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
三、资金来源
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按每月均10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各地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敷支出时,同级财政要给予支持。
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离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把党和国家的关怀送到每一个企业离休人员的心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