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标准 (一)调整范围:2001年3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对企业中未参加岗位技能工资套改和等级工资调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不含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退休的人员)。其中,男退休职工中,1988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5年(不含折算工龄,下同);1989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6年;1990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7年;1991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8年;1992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9年;1993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40年以上人员;女退休职工中,1983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0年;1984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1年;1985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2年;1986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3年;1987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4年;1988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5年;1989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6年;1990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7年;1991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8年;1992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39年;1993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40年以上人员;在以上增加20元基础上,另增发20元。 以上人员,凡基本养老金已超过我省2000年12月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476元的三倍(含三倍,即1428元)以上者,此次调整每人每月只增加10元;未超过三倍者,调待后最高不得超过1438元。 3、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按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而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未达到病退年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二、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各地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敷支出时,同级财政要给予支持。对财政确有困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缺口较大的地市,省里将根据中央财政对我省补助情况,适当给予支持。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调整办法 (一)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由所在企业填报《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花名册》和《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表格式样见附表1、2、3,由各地各单位自行印制。 (二)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中,省直管统筹单位由省社保局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厅审批。 (三)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3月15日以前完成。并在3月底以前将本地区的审批情况汇总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亦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清欠工作的力度,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支持力度,确保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二○○二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