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政策问答

 

目 录

前言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及管理
二、《失业证》的申领、发放 
三、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者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的优惠政策
四、企业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者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
(二)新办商贸企业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
(四)现有商贸企业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
(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
(七)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五、企业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者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六、社区公益性岗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者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七、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八、《再就业优惠证》持有者享有的其他优惠政策 

前  言

    为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效应,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再就业政策,促使其尽快实现再就业的目的,我们编写了《再就业政策问答》栏目,希望能给广大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上带来便利。我们提供的再就业政策,分别摘自《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2002〕18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03〕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03〕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2003〕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国税发〔2003〕34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02〕35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补充通知》(湘财综〔2003〕8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湘价服〔2002〕268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69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经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86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195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205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实施意见》(湘劳社发〔2002〕187号)。对再就业政策如仍有不明白的,可以查阅上述文件。

 

一 《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及管理

问: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是哪些人?
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属《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问:哪些人员不属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答: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通知》(中发〔2002〕12号 2002年9月30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3.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固定收入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问:优惠证的发放程序如何?
答:1.本人持身份证、户口薄、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对其资料和资格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完成,并逐一登记造册,并在该下岗失业人员原单位、户口所在街道(社区)进行公示(三至五天)核实后上报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街道(乡镇)上报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花名册》及相应证明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统一格式填写《再就业优惠证》,并报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4.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核并加盖钢印和防伪处理后,返回给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再返回给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由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长签发给申领者,并由领证者签名。

问:申领优惠证者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已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人员需提供:①原企业出具的下岗证明;②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的证明或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
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已进中心但未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且未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人员需提供:①原企业出具的已下岗和未进中心、未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②所在社区提供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①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②县级以上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登记证明。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①原企业纳入中央和省关闭破产计划的证明文件;②原关闭破产企业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③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供:①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②县级以上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登记证明;③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凭证。

问:优惠证是如何管理的,有什么要求?
答:1.《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违者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并取消其今后作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的资格。
2.下岗失业人员认为办证机构未按本办法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发证手续的,可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复核申请。授权发证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予以严肃处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不按《再就业优惠证》上所载规定执行的部门和个人,持证者有权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向持证人收取费(税),都必须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做详细记录。
4.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再就业优惠证》交给用人单位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30日之内由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5.对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查处,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金额,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6.《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持证人须将《再就业优惠证》交还授权发证机关免费年审,年审不合格的和未经年审的将予以注销。

二 《失业证》的申领、发放

问:失业证的申领对象是哪些人?
答:下列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省城镇失业人员,应进行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肄)业生。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和职业中学的毕(肄)业生,自毕(肄)业之日起满1年仍未就业的;
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4.企业破产、关闭后的失业人员;
5.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
6.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的人员;
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

问:失业证的申领程序和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失业人员应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失业登记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填写《失业登记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3.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经城镇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审核后上报县级失业登记机构,由县级以上失业登记机构审核并签发《失业证》。

问:失业证的收回有哪些要求?
答: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失业登记机构报告,并由发证机构按规定收回《失业证》:
1.已被用人单位录用或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的;
2.自谋职业且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有固定收入,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
4.超出法定劳动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入学、应征服兵役 、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劳动教养等原因不能就业的;
6.其他处于非失业状态的人员。

三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者
从事个体经营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问: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者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哪些免费优惠政策?
答:凡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缴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具体免缴的收费项目如下: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补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营业执照硬塑框架工本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经营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含税务登记、注册登记)工本费、税务登记验证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许可证、预防性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工本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变更合同鉴证费、劳动力市场管理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工本费、职工技能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主要指: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特种刀具购买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爆破员作业证、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证、爆炸物品使用证、爆炸物品销售证、烟花鞭炮安全质量合格证、烟花鞭炮销售证、化学危险物品运输证、化学危险物品购买证、烟花爆竹发运证、机动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证、准刻让、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特种人员培训合格证、旅馆业安全经营许可证、非机动车辆牌照收费(含三轮车)。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交通部门收取的航务管理收费,包括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服务证书费(含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港埠业务经营许可证)、内河船舶登记费;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包括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公路运输营运证、公路运输客(货)路单、汽车维修技工(检验员)证和公路运输管理费。
9.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管理证照费,包括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演出经营许可证、营业演出许可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和个人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10.水利部门收取的采矿管理费、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费。
11.煤炭部门收取的煤炭经营资格证费。
12.林业部门收取的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许可证、木材种子生产许可证、木材种子经营许可证、三级保护动植物利益繁殖许可证工本费。
13.农业部门收取的捕捞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准运证、农用运输车行驶证工本费。
14.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工本费。
15.药品监督部门收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6.经贸部门收取的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食盐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1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工业产品许可证费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工本费。
18.科技部门收取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
19.知识产权部门收取的专利登记费。

问:哪些行业不享受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
答:1.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2.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室、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
3.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问: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者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哪些免税优惠政策?
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问:哪些行业不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答:1.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2.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室、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
3.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四 企业招用持有《再就业
优惠证》者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新办服务型企业

问:企业如何申请认定?
答: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问:认定需报送哪些材料?
答: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问:如何认定?
答: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 计算人员比例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问:企业如何申请税收减免?
答: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 新办商贸企业

问:企业如何申请认定?
答: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问:认定需报送哪些材料?
答: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问:如何认定?
答: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 计算人员比例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问:企业如何申请税收减免?
答:具有《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 现有服务型企业

问:企业如何申请认定?
答: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服务型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问:认定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答: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问:如何认定?
答: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 计算人员比例
现有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问:企业如何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答: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 现有商贸企业

问:企业如何申请认定?
答: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问:认定需报送哪些材料?
答: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问:如何认定?
答: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 计算人员比例
现有商贸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问:企业如何申请税收减免?
答:具有《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五)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
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


问:经济实体如何申请认定?
答: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1 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 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 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4 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问:认定应报送哪些材料?
答: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问:如何认定?
答:1.核查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2. 计算人员比例
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

问:享受哪些税收扶持政策?
答: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

问:加工型劳服企业如何认定?
答: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以下简称加工型劳服企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问:需报送哪些材料?
答:1.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费记录;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问:如何认定?
答: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业是否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是核查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加工型劳服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问: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持有《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财税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加工型劳服企业根据企业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七)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问:加工型小企业实体如何认定?
答: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问:需报送哪些材料?
答:1.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5.企业职工花名册;
6.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企业年销售额证明(现有的小企业实体需提供);
10.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问:如何认定?
答: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二是核查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记录;三是核查企业职工总数是否在100人以下。
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问: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持有《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税时,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财税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体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五 企业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
者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问:哪些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有优惠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1.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
3.已办理社会保险费补贴申报手续的。

问:哪些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
答: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的资格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期限和标准,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提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证明资料。

问:企业申请社保补贴的程序以及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答:1.企业应在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起30日内,到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
2.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填写《湖南省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出具下列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
⑶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⑷上年末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
⑸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⑹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
⑺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名单、《再就业优惠证》以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⑻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企业的资格及其新增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人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进行审核认定,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以下简称《审核证明》)。
4.经审核合格者,由企业持经过审核的《申报表》、《审核证明》到受理其社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手续,并由经办机构按季为其出示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
5.申请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引起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⑴企业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⑵企业新增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⑶其他原因引起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增加或减少的。
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根据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及时办理异动手续,重新开具《审核证明》和核定社会保险费的应缴数额。

问: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如何拨付?
答:1.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并于季后10日内向办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提交《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审核证明》、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在30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以及对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停止该职工的社会保险补贴。
3.企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4.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为所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六 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招用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者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问: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其中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包括社区清洁、绿化、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问:岗位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500元标准补贴,一年以上(含一年)按1000元标准补贴。

问:申请岗位补贴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时,需提供下列材料:①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报告;②已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的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名单和《再就业优惠证》及其下岗失业人员身份复印件;③企业(单位)与新招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并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副本;④企业(单位)工资发放表;⑤为下岗失业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凭单;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⑦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问:岗位补贴如何拨付?
答: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据实补助的办法。年末由企业(单位)按实际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人数申请,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市(州)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次年2月2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由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在3月底前据实拨付到企业(单位)。


问:社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如何申请?
答:1.有单位依托的,由单位比照企业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办理申领手续。
2.没有单位依托的,由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收代缴,并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比照企业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办理申领手续。

七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问: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是谁?
答: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必须是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经办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答:必须具备以下5个条件:1.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的自有资本金;3.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4.具备还贷能力;5.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原则上应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经过再就业培训,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问: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是什么?
答: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作下岗失业人员个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问: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有哪些?
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财政部门审核,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问:怎样进行贷款申请?
答: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本人居住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后,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就业服务机构推荐(赫山、资阳两区还需向市就业服务机构推荐)。

问:申请贷款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应提供下列5个方面的材料:
1、 下岗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2、 再就业项目计划和贷款申请书;
3、 《再就业优惠证》;
4、 街道办事处推荐情况和推荐证明;
5、 需要提供的其他资质材料。

问:怎样才能获得小额担保贷款?
答:就业服务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贷款资格审查确认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其再就业项目进行项目评审,评审确认后,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提供对再就业项目认可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
下岗失业人员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商业银行自收到下岗失业人员贷款申请之日起,两周之内必须办理贷款审批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

问: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是多少?
答: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两万元以内,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参照上述额度掌握,加大信贷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问: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否可以获得信贷支持?
答: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企业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信贷扶持政策和资格认定,经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企业凭《认定证明》向开立基本帐户银信部门提出贷款申请,享受信贷扶持政策,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问:贷款期限是多少?
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因特殊原因或困难,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提出展期的,经担保机构同意或资格认定机构批准(未成立担保机构),经办商业银行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问: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是多少?
答: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印、理发、小饭店、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每年年底,经办商业银行市分行将本年度的贴息发生额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汇总上报省财政部门。经办商业银行的县(市)区经办机构向当地财政部门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市财政部门。
对符合信贷支持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含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八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
者享有的其他优惠政策

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者还能享受哪些再就业优惠政策?
答:一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优惠。
1.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者,可以享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和免费职业指导服务。
2.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就业困难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除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免费职业指导外,还享受就业岗位援助,凡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4050”人员就业,对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4050”人员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
二是享受免费技能培训的优惠。
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者,可以享受至少一次以上由各级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三是再就业有关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
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者,均可享受再就业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具体项目标准见表: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服务性收费

优惠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优惠标准

执收机构

1

职业介绍服务费

 

 

各类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1)求职登记费(含表格费)

5元/人次

免收

 

 

2)介绍、推荐服务费(含录用费)

 

 

 

 

一般工种

80元/人次

免收

 

 

技术工种

100元/人次

免收

 

 

一般职员

150元/人次

免收

 

 

中级管理员

300元/人次

免收

 

 

高级管理员

400元/人次

免收

 

 

3)就业信息查询费(个人)

5元/人次

免收

 

2

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服务费

 

 

公共职介机构

 

1)信息入网费

 

 

 

 

个人求职入网

15元/人

免收

 

 

2)信息网页发布费

个人:

100元/页年

免收

 

 

3)劳动力资源网络查询费

个人:

0.5元/分钟

免收

 

3

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手续费(一次性收费,含发证费、表格费等)

200元

免收

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

4

流动职员就业跟踪服务费

3元/人月

免收

省级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经办机构

5

介绍赴境外民间劳务服务费(一次性)

800元/人次

免收

省级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

6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费

 

 

公共职介机构

 

1)档案托管服务费

 

 

 

 

单纯档案托管

5元/人月

免收

 

 

人事关系、档案托管

25元/人月

免收

 

 

2)代办因公、因私出国手续费

100元/人月

免收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优惠标准

执收机构

 

3)代办申报职称、推荐培训、考核费

初级:40元/人次

中级:60元/人次

高级:80元/人次

免收

 

 

4)代办社会保险服务费

2元/人月

免收

 

7

人事代理服务费

 

 

 

 

代办申报职称:初级

40元/人

免收

 

 

              中级

60元/人

免收

 

 

              高级

80元/人

免收

 

 

代办申报转正、定级

60元/人

免收

 

 

代办因私出国手续服务费

100元/人

免收

 

 

人事关系档案托管

25元/人、月

免收

 

8

人才推荐录聘服务费

 

 

依法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初级人才

150元/人

免收

 

 

中级人才

300元/人

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