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益政办发[2004]11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
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为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的重要性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全面准确地把握《条例》和《办法》的精神实质,增加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按照《条例》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要求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条例》和《办法》的贯彻实施列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条例》和《办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以及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条例》和《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的现实情况,我市三个类别行业的缴费费率暂定为: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行业为1.2%;三类行业为2.4%。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一类行业的缴费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据行业类别,执行相应的缴费费率。无法确定其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额乘以单位职工人数之积作为缴费基数。
(三)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支付。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储备金制度的规定,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中提取10%作为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储备金的使用须由财政和劳动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职工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伤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五)本通知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经费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条例》和《办法》顺利实施
工伤保险涉及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以贯彻《条例》和《办法》为契机,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要认真学习《条例》和《办法》的各项条款,清理与《条例》和《办法》不相符的政策规定,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服务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加大对《条例》和《办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要求,工作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三套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各区县(市)要加强工伤保险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工作机构,充实专业人员,为《条例》和《办法》的施行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人事、编制、安全生产监管、工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完成贯彻执行《条例》和《办法》的各项工作。



主办: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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