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为了减轻公务员(含参、比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下同)住院自费负担,根据2007年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规范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并实施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
一、规范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含工资、奖金、津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组成计算,其中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缴费比例暂按4%执行,其中3%进入公务员个人帐户,1%进入统筹基金,用于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
二、实施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
凡及时足额缴纳了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线内费用分别对参保者按一、二、三级医院补助200元、300元、400元。
对起付线外各段分别进行适当补助,即分别降低一定幅度的自付比例。其中起付线以上至3000元部分,对参保者个人自负比例补助8%;3001元至10000元部分,对参保者个人自负比例补助4%;10001元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对参保者个人自负比例补助3%;对进入大病医疗互助的参保者个人自负比例补助3%。
享受上述住院医疗补助的参保者,在当地定点医院住院结算时一并结算住院医疗补助;在异地住院的,由参保者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补助。
三、实施时间:本通知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益阳市财政局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