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gb2312" language="java" import="java.sql.*" errorPage="" %> 益阳市劳动保障局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国发[1998]44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1999年11月29日益政发[1999]13号)。
    参保范围:本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对于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含破产改制的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6月28日[2006]5号)的规定。
    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公务员补助、补充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按上年度退休费的4%缴纳。大病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年人平110元的标准缴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特困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同时必须缴纳大病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费,不建个人帐户。
    支付标准: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比例是:45岁以下参保人员,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7%划入。46岁以上参保人员,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2%划入。退休人员按退休费的3.4%划入。公务员补助的4%全部划入个人帐户(08年开始划入3%)。
    个人帐户金额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参保人员住院统筹调剂共同使用。住院期间,属于政策规定由个人自负的部分,由本人交现金。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在定点医院记帐。先支付政策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规定必须部分自付和政策规定完全自付的费用。自付个人起付钱(门槛费):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年度内从第二次起住院每次起付钱200元。最后分段按比例支付自负费用:起付线以上—3000元,在职人员自付20%,退休人员自付13%,3000元以上—10000元,在职人员自付15%,退休人员自付9.75%,10000元—22000元,在职人员自付6%,退休人员自付3.9%。转省级医院住院,个人先自付15%,转省外医院住院个人先自付25%,住院期间做特殊检查个人先自付30%,特殊治疗个人先自付20%,然后分段按比例支付自负费用。
    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2.8万元以上,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大病医疗鉴定小组审核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大病治疗通知书,可继续住院治疗,年度内可享受12万元以内的医疗保险待遇。
    确需转诊转院病人需经市中心医院科主任提出具体转院意见,分管院长同意签字后到市医保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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