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86年至1995年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没有个人帐户,企业和职工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作为社会统筹基金。企业及其职工参加了社会统筹的,全民固定工在国有企业的连续工龄、全民合同制工企业和职工本人都足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1.3%x建立个人帐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但职工被开除和“两劳”的,其视同缴费年限不予承认,退休时也不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企业和个人欠缴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除追缴欠费本息外,另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1996年1月1日
起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历年按下表缴费,建立个人帐户。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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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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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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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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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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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帐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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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
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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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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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
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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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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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
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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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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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帐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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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度至199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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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固定工和全民合同制工人平每月缴纳25元,其中,职工个人缴纳2.5元,企业缴纳22.5元。大集体职工人平每月缴纳21元,其中,职工个人缴纳2元,企业缴纳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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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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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小于统计年报的企业工资总额的,应以统计年报数为企业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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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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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高于300%的,以300%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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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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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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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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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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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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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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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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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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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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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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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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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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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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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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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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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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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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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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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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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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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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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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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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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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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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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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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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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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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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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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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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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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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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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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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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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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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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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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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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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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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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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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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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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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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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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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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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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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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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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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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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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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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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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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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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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高于300%的,以300%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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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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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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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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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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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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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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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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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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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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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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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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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类未参保特殊群体的参保政策:
未参保的特殊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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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补保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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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补保的费基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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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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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
后的费基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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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补保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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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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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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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同期企业职工的费基费率补缴同期个人帐户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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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固定工的连续工龄、全民合同制工缴足了费的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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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同期企业职工的费基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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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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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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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同期企业职工的费基费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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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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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外临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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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1日
前进单位工作至今的,从
1996年1月1日
起补保,其后从进单位之日起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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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全民固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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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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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费基,按同期企业职工费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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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企业的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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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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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07年12月31日
止,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不得从
1996年1月1日起
补保,只能从实际参保登记之日起缴费,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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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城后未安排工作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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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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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城镇退出现役的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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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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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大集体和厂办大集体企业的在职职工(
2006年1月1日前
男未满60、女未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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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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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
一、达到了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且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依照国家规定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养老生活补助金,一次付清,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亦可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离退休人员死亡,按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目前的标准是: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个月的标准计发。因工致残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计发。
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按4000元标准计发。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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