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青名
就《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答记者问
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元月1日开始实施。
2.《劳动合同法》规定哪些单位要签订劳动合同?
答: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与其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关系的建立标志是什么?劳动合同最迟在什么时候签订?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中的规定有何不同?
答: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增加了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增加社会保险条款;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
二是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款。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
5.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答: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了违约金,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责任。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6.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8.《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什么规定?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9.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有何特殊规定?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劳动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10.劳务派遣人员有何权利?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1.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负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2.劳动者的加班时间的加班工资有何规定?
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有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就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我国的就业方针是什么?
答:制定《就业促进法》,是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国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哪些主要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国家倡导什么样的就业观念?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3.为了促进就业,国家对哪些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答:《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1)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2)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3)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4)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5)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6)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4.《就业促进法》规定对哪些人员给予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
答:对从事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5.政府在维护公平就业方面负有哪些职责?
答:《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6.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哪些免费的就业服务?
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7.国家采取哪些办法和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援助?
答: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8.政府解决城市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的就业援助措施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9.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解决城市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中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10.《就业促进法》对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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