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范围
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病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主要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
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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