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指南]
一、实施范围
经工商行政管理登记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以及自由职业者等。
二、企业和职工参保
(一)企业参保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新建单位应当之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二)职工参保
(1)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劳资部门凭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凭解除合同协议书或有关的辞职证明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3)个体工商户可凭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社会保险手续。
(4)各类中介机构的托管人员,由代保管档案的市(区)职业介绍中心、市人才交流中心为其办理投保手续。
(5)自由职业者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6)外埠劳务工由各劳务公司到所在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缴费基数申报
(一)缴费基数规定
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收入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口径为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性收入等。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以本市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二)申报规定
1、缴费工资:企业应在每季末25日前,对本季度职工缴费工资进行申报,企业未按时申报缴费工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上期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其应缴数额。
2、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企业每半年申报一次缴费工资花名册,每年1月和7月分别申报上期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
四、缴费规定
缴费单位应根据社保中心核定的应缴数在每月15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灵活就业群体定期到市建行各营业网点缴费。
五、逾期处理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拒不执行的,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职工凭《调动工作洽谈表》、新签合同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个人帐户
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市社保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比例建立个人帐户,并按省每年规定的利率,计算个人帐户利息。
八、缴费查询
参保缴费人员可到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查询上一结息年度缴费情况。市社保中心每年为参保缴费人员提供一次个人帐户对帐单。
九、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批和领取
1、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批
职工到达退休条件时,由参保企业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和有关档案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换领《职工退休养老证》,建立退休人员指纹档案。办理退休手续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养老金领取办法
(1)养老金领取办法
市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市邮政局、银行为离退休人员开设养老金帐户,根据离退休人员开设养老金帐户,根据离退休人员的需要,帐户申请活期存折户,也可中请银行卡形式的帐户。活期存折或银行卡视同普通活期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提前将省规定统筹项目内应支付的养老金通过市邮政局或银行及时划入每个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并委托他们于每月10日开始代外为发放。
(2)丧葬、抚恤费及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领取办法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死亡后,由其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向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余额。符合条件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若缴费满15年,按月予以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