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gb2312" language="java" import="java.sql.*" errorPage="" %> 益阳市劳动保障局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一、问:生育保险覆盖哪些范围?
答:益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城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职工。
二、问: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有何规定?
答: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问:单位没有女职工为何也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答:国家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既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均衡单位负担,实现公平竞争和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需要。如果不能有效地均衡用人单位的生育费用负担,不仅会影响单位的公平竞争,而且会导致一些单位不愿意招用女职工,从而增加女性的就业难度,侵害女性的平等就业权。所以,单位不管是否有女职工,都应参加生育保险。
四、问: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男职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答:参保单位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术等)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参保单位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条件生育第一胎,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金。
五、问:生育保险费归谁征缴?
答: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执行相同的征缴基数,缴费和待遇挂钩以及按征缴稽查规定。
六、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哪些范围?
答: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下列费用均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1、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及绝育术后复通术等发生的费用;
2、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分娩发生的诊断费、治疗费、检查费、接生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3、患妊娠并发症、分娩并发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断费;
4、按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等。
七、问: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作为一天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停发工资。
八、问:女职工可休多少天产假?
答: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包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产假为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为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为42天。
九、问: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准假等外出人员如何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答: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但长期驻外地工作,探亲或准假等,应由单位医保专干持单位出具的外地生育申请,到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术,并领取《益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诊疗登记表》。由接诊地、接诊医院及参保单位按要求填写并盖章,产假结束后,由参保单位专干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益阳市城职工生育保险异地治疗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十、问:哪些生育妇女可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按规定交了生育保险费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并按规定领取了失业救济金的;
十一、问:对于违规行为应负何责任?
答: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处理。
2、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Copyright(c)2003 by Labour Safeguards Office of Yi-Y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