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gb2312" language="java" import="java.sql.*" errorPage="" %> 益阳市劳动保障局
医疗保险

[医保知识问答 ]



1.为什么要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1998年12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医改决定》)。淮阴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原则和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了《市政府关于印发淮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0年元月1日正式实施。
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加快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曾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家和企业包揽过多,缺乏合理的医疗费用筹措机制;二是医患双方缺乏制约机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三是覆盖面比较窄,难以保障全社会劳动者的基本医疗,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因此,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维护职工权益,必须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原则是什么?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①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③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④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⑤建立社会医疗保险为主体、多种保障方式为补充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


3.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内容是什么?
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医疗救助为辅助、多种医疗保障方式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其内容是:①通过“广覆盖、保基本”的社会医疗保险,使全体城镇职工能够享有基本医疗保障;②通过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分担职工高额医疗费用的风险;③通过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适应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④形成“个人账户管门诊,统筹基金管住院,救助基金管大病” 的职工医疗保障格局。参保人员因个人自付医疗费开支较大而影响其基本生活时,职工所在单位可从福利费中给予适当补助,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也可给予一定补助。


4.为什么医疗保险费用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根据《医改决定》的要求,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建立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筹资机制。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是这次改革的一个重点,也是国际上医疗保险的通行做法。
建立这种筹资机制是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医疗保险得以正常运行的关键环节。它不仅有利于拓宽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渠道,扩大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使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更有保障,也有利于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责任,有利于增强职工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医疗费用节约意识,减少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


5.为什么要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根据《医改决定》的要求,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是为了使本市城镇职工之间,通过社会共济分担风险,解决其患大病时的高额医疗费用,以体现社会公平。这种社会统筹不同于过去实行的单位统筹,它的社会化程度高,有利于解决目前部分企业事实上已经无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问题。
实行个人医疗账户,目的是建立职工个人自我积累机制,强化职工个人的医疗费用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使职工在年轻健康时,就为自己年老有病时储蓄医疗费,并建立合理使用医疗费用、防止浪费的自我约束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实现了“横向”社会共济保障和“纵向”个人自我保障的有机结合,既有利于发挥社会统筹共济的长处,也有利于发挥个人医疗帐户具有激励和制约双重作用的优点,通过个人合理分担、统筹基金保障、供需双方制约等新机制的建立,形成一个规范的、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


6.为什么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要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具有一个共同的总体目标,即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为了实现这一总体目标,必须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解除职工由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必须同步进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合理医疗,合理用药,降低医疗费用,给患者提供及时、方便、放心、优质的医疗服务;必须同步进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严格规范药品购销行为,降低药品虚高定价,加大药品管理监督力度,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这三项改革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三改并举”,才能实现医保改革最终目标。


7.为什么职工个人要负担医疗费用?
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后,部分职工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将会适度提高。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还不富裕,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有利于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筹措机制,这也是大多数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国家的通行做法。职工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体现了职工对自身健康的责任,有利于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另外,改革前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职工自负医疗费用比例较低,部分职工医疗费用意识淡薄,浪费现象难以有效制约。适度提高职工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有利于增强职工医疗费用意识,完善医疗费用制约机制,克服浪费现象。


8.实施医改后,职工的医疗服务将会得到哪些改善?
首先,职工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院就诊,自由选择定点药店配药,并逐步实行自由选择医生看病。其次,药品流通秩序将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趋于合理,医院药品费用比例进一步降低,职工将得到更加价廉、质优、安全的药品。第三,社区卫生工作将全面推进,职工将得到更全面的预防保健服务和更加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9.用人单位如何积极参与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市医改《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参与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切实抓紧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①单位领导应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积极配合医改,处理好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
②增强法制意识,积极主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③具体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医改组织实施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宣传,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
④在医改过渡期内,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医务室、保健站先予以保留,不要急于关闭;
⑤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⑥采取多种办法,积极解决拖欠职工医疗费用的问题,对实在难以负担医疗费用的贫困职工,用人单位还要承担一定的救助责任。


10.职工如何积极参与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广大职工要认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这次医保改革的中心是建立社会统筹的机制和单位、社会、个人合理分担的机制。要合理利用卫生服务,“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价格昂贵的药品有一定的适用范围,要正确认识“贵药”与“良药”的关系。要强化自我保障意识,严格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克服浪费,以实际行动支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二、登记与缴费


11.哪些人群应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1)全市所有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2)各级人大、政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机构;(3)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4)各全民事业单位和集体事业单位;(5)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6)依靠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乡镇级以上的国有或集体的农场、林场、渔场等;(7)民办非企业。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上述各项中确定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员工除外)、驻淮部队无军籍职工的退休(退职)人员,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12. 计缴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工资总额基数怎样确定?
用人单位以国家规定的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国家统计局规定,分别为:
企业工资总额包括 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③奖金④津贴和补贴⑤加班加点工资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机关工资总额包括:①基础工资②级别(等级)工资③职务(岗位)工资④工龄工资(工人奖金)⑤职务津贴⑥综合性补贴⑦奖金及其他补助(含房补、误餐补贴等)。
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括:①职务(等级)工资②津贴(按比例活的部分)③职务岗位津贴(含基础津贴)④综合补贴⑤奖金及其他补助(含房补、误餐补贴等)。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 倍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13.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是多少?
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
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下列规定缴纳:
①1999年底以前已退休人员,男未满72周岁、女未满75周岁的,按本人养老金的7%一次性缴至上述年龄。退休人员已满上述年龄的,单位和个人均不缴费。
②困难企业,一次性缴纳1999年底以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分批缴纳,但最长不超过8年。
③2000年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按本人工资收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的7%一次缴至社会平均生存年限。
若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男缴费已满30年;女缴费已满25年的,退休后单位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未满上述年限的,可按退休时本人工资收入一次性补足到上述年限,也可补缴至社会平均生存年限,未缴满上述年限或未补缴至社会平均生存年限的职工,退休后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个人医疗帐户及IC卡


14.什么是个人医疗帐户?
个人医疗帐户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设立的医疗终身帐户,用于记录、储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入的医疗保险费。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由个人按有关规定支付医药费用。个人帐户资金结余滚存,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15.怎样建立个人医疗帐户?按什么标准计入?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当月,由市医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的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35周岁以下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1.2%计入个人帐户;36—50周岁以下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2.0%计入个人帐户;51—法定退休年龄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3.0%计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按其养老金的5.5%划拨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继承。


16.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以支付哪些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资金的支付范围:(1)支付门诊医疗费用;(2)住院治疗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3)住院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段中的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付;(4)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17.个人帐户资金如何计息?如何查询?
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结余滚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
职工随时可以查询,若对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或支出资金金额有疑问时,可以向市医保中心查询,若出现差错,由市医保中心核实后作出相应的更正处理,办理更正时,职工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并填写有关表格。


18.什么情况下个人医疗账户将被注销?
职工死亡或在职时出国(出境)定居且注销本市户籍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自即日起注销,个人医疗帐户的注销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办理。个人医疗帐户注销后,由医保中心对个人医疗帐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并以现金形式返还。


19.医疗保险病历及医疗保险IC卡使用应注意哪几点?
  (1)医疗保险病历及IC卡记录了参加人员个人资料和个人医疗帐户信息,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
  (2)医疗保险病历仅限参保人员本人门急诊或住院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因转借他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除向责任人追回医疗费用外,同时停止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6个月。
  (3)参保人员发生工作变动或待遇变更(退休)时,须将医保病历和IC卡交参保单位到医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20.医疗保险病历、IC卡损坏或遗失后怎么办?
  (1)如遇医疗保险病历(或IC卡)损坏,参保职工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损坏的医疗保险证、卡,到医保中心办理换证、卡手续。
 (2)医疗保险病历(或IC卡)遗失后,参保人员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证明,及时到医保中心挂失。
四、职工就医与配药


21.参保人员可在哪些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购药?
参保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在市直定点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定点医疗在显著位置悬挂医保机构颁发的定点标志铜牌。
目前,市区已确定的定点医院疗机构有二十余家,包括市一院、二院、三院、四院、八二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皮防院、机关医院和一院分院等二级以上医院,还有原企事业单位的定点卫生所(室)。定点零售药店有博古药店、仁济堂药店等八十余家。在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可以直接划卡结算。


22.参保职工如何办理住院和医疗费结算手续?
参保人员因病经定点医院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凭医院开据的《住院证》和医保病历、IC卡,到该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科办理登记手续。住院后,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参保病人收取现金(一般不低于起付线)。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的费用,待病人出院后,由医院直接与医保中心结算。


23.住院期间医患双方应注意哪些事项?
应注意以下事项:(1)应主动向医生和护士出示医疗保险病历和医疗保险卡,以便医生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用药、检查和治疗。(2)医院应向病人提供日费用清单。(3)参保人员出院,医院必须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结算清单,患者本人或家属需在住院费用结算单上签字。医院医保科应在患者医保病历上填写住院费用情况。


24.参保人员因病不能赴定点医院就诊,怎么办?
参保人员急诊、急救不能赴定点医院就诊,如在门诊急救不需住院的,可就近在一所公立医院就诊,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如需住院治疗的,须在住院后七日内办理转入定点医院的手续,病情不允许转院的需由收治医院出具证明,报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否则住院费由自己负责。


25.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有哪些规定?
1、必须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如用《目录》外的药品须自费。
2、属于国家基本保险目录范围内的乙类药品,先由个人支付20%的费用后,再按医保规定结算。


五、医疗待遇


26.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有什么规定?
  在市区三级医院(市一院、二院、八二医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750元,即当年首次住院使用统筹基金,个人需自付750元,再次住院则依次递减150元,最低减至150元;在一、二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450元和600元,二次和多次住院按上述标准递减,最低减至150元。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含在医保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个人负担比例为:

住院医疗费 10000元以下 10000-20000元 20000元以上
在 职 15% 10% 5%
退休 工龄20年以下 10.5% 7% 3.5%
工龄20年-30年 9% 6% 3%
工龄30年以上 7.5% 5% 2.5%


27、哪些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1、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费;出诊费、检查加急费、点名手术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和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医用材料类:眼镜、义齿、义肢、义眼、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及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等。
4、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诊疗设备: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珠检查、治疗项目。
6、其它诊疗项目: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性的诊疗项目;违章、违法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费用。


28.哪些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需要自付一定比例?
按目前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

项目 10% 20% 30%


内窥镜
动态血压、核磁共振、CT、螺旋CT、视频脑电图、动态平板、彩超(含彩色多普勒)、动态心电图、全身骨显像、血管造影、脑干诱发电位

治 疗 血透、腹透、医疗直线加速器 心脏血管造影、YAG激光治疗仪、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高压氧、体外震波碎石、介入治疗、腹腔镜手术、钴60 热疗 超声 乳化、 药物泵
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国产的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和进口的

其它 全血(含成分输血)


六、门诊特定项目及其他


29.哪些病种可以申请办理门诊特定项目,定额标准是多少?
可以申请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的慢性病主要有九种,病种及定额见下表:

项目(病种) 全年医疗费定额(元)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
器官组织移植使用抗排斥药
系统性红斑狼疮
高血压三期 3000元
冠心病 3000元
慢性肝炎(含肝硬化) 6000元
重度糖尿病 3000元
结核病 2000元
门诊特定项目一年办理一次,每年根据定额标准按一次住院给予报销,个人应承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750元)和相应的个人负担比例,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由经治医院直接与医保中心结算。九种门诊特定项目以外的慢性病,如病情较重,费用较多,也可以申请门诊特定项目,经审核批准的,报销定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同时患有两种以上特定病种,一种按定额报销,其它按定额减半报销。


30.已办理门诊特定项目后应注意哪几方面?
(1)门诊特定项目实行定医院、定病种、定药品“三定”管理;
(2)患者应持医保病历、IC卡到已确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并向经治医师说明。
(3)用药必须与病种相符,且需开复式处方,处方与收据要相吻合。不属于特定病种的用药不能在门诊特定项目中支付。
(4)特定病种的相关检查、治疗申请单亦需复式。
(5)已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的,病情明显恶化者,需向市医保中心报批后方可住院,如病情紧急来不及报批者,可事后补办报批手续。住院后,当年门诊特定项目停止报销。


31.哪些病人可以办理家庭病床?
因患中风瘫痪、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等行动不便符合住院条件的患者,可以申请办理家庭病床。


32.办理家庭病床需要哪些手续?
需先到定点医院医保科领取家庭病床申请表,经治医师填写并出具住院证,经该院医保科审核盖章后,再向市医保中心报批。家庭病床三个月为一疗程(超过三个月需重新办理),每一疗程按一次住院计算,另加设床费30元/月。


33.如何办理转外就医手续?
参保人员如病情严重,经二级以上医院组织院内或院外会诊,需转往外地诊断和治疗的,原则上只限于转往上海市、南京市的三级医院。转院需由原收治医院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患者所在单位和医保中心审批同意,方可转外治疗。


34.转外就医人员的医疗费如何计算?
经批准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治疗结束后,须凭医保病历、医疗保险IC卡、医疗费收据和住院医疗费明细帐等资料到医保中心按我市规定的管理办法结算。原在市内治疗的费用与转外治疗费用、合并计算;超出我市病种定额等规定费用的部分由个人自负比例确定为25%,其余由医保中心负担。


35.何为长期驻外人员?
长期驻外人员是指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长时间在外地工作或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人员。


36.长期驻外人员如何就医?
驻外人员所在单位需填写《住外地参保人员就医登记表》,报医保中心备案。驻外人员实行定点医疗,由本人选定居住地两所定点医院,定点就诊,需住院治疗或办理门诊特定项目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向医保中心申报。
驻外人员门诊费用通过个人帐户资金按年度发给个人。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等医疗费,由所在单位的医保专管员将住外职工的《医疗保险病历》和所在定点医院提供的病历、诊疗清单、药品清单、医疗费收据、出院小结(门诊特定项目需有审批表和复式处方)等资料收齐,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住院报销需在出院后三个月内办理,门诊特定项目需在次年2月底前报销完。


37.为什么要实行大病救助保险?大病救助保险有何规定?
我市医改《实施方案》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施大病统筹,建立大病医疗救助资金,适当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大病医疗问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均可参加大病医疗统筹,暂按每人每月8元缴纳大病医疗救助基金。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一般由单位缴纳,单位有困难时也可由参保人员缴纳部分或全部,个人缴纳须经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大病医疗救助必须是用人单位全员参加,不接纳个人单独缴费。


38.参加大病救助保险可享受什么样的医疗待遇?
参保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后,进入给付期,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凡进入救助给付期的职工,当年均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线额以上,医疗费总额(含基本医疗支出)在15万元以下大病医疗救助待遇:(1)在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范围内,当年医疗费总额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5万元以下,由大病救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2)凡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应由个人按规定支付部分费用后,再由大病救助基金支付90%。


七、公务员医疗补助


39、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群有哪些?
《关于市级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02]49号)中规定:1、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2、经国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3、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4、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上述单位其他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列入范围的公务员可享受哪些医疗补助待遇?
《关于市级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规定:
1、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一定的比例划入公务员的个人帐户:(1)35周岁以下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1%划入个人帐户;(2)36至50周岁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1.2%划入个人帐户;(3)51周岁至退休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1.5%划入个人帐户;(4)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退休金总额的1.5%划入个人帐户。
2、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大病救助基金个人不缴纳,由单位按原办法缴纳。大病救助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部分,补助50%。大病救助限额以上部分补助80%。
3、补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住院个人自付部分,按50%的比例补助。


八、其他人员参保及待遇


劳动人事关系代理人员可否参加医疗保险?
《淮安市市直劳动人事关系代理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规定:本市市直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劳动人事代理且参加本市市直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医疗保险。
劳动人事代理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人员须带《就业登记证》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或《劳动事务代理手册》和委托代理协议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缴清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首次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


43、劳动人事代理人员参保的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参保人员以我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0%——300%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单位委托代理的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社会平均工资)。
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期满)后,可续接(建立)医疗保险关系。超过一年以上的,按代理人员办理。
代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男缴费已满30年、女缴费已满2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满上述年限的,可在退休时按我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7%,一次性补足到上述年限或补足到我市居民平均生存年限。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代理人员可参加大病医疗救助。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按大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执行。


44、劳动人事关系代理人员参保后医保待遇有何特殊规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前6个月只能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第7个月至12个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一万元;13个月至24个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二万元;第25个月开始享受同期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待遇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外,其它均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代理人员参保后中断缴费再参保的视同首次参保。


哪些企业可以参加困难企业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市直困难企业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规定:对于参保前十二月职工人均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暂无能力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可参加困难企业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住院保险)。住院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过渡形式,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部分医疗费,不建立门诊个人帐户,只提供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困难企业如何办理住院保险手续?
困难企业须经职代会通过,并由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参加住院保险。
困难企业的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单位只须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之和的4.5%缴纳费用,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也可以办理门诊特定项目。门诊医疗费仍由原渠道解决。
参加住院保险的困难企业同时参加大病救助,按大病救助有关办法执行,享受同等待遇。


48、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后是否可转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住院保险的困难企业,待生产经营好转后,应立即转入基本医疗保险,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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